記者賈巖峯報道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頒佈一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於6月21日舉行新聞發佈會,首次發佈了8件涉體育糾紛的民事典型案例。
出席發佈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首次發佈的8個案例涵蓋競技體育、體育產業、體育仲裁等範圍,案例探討的爭議焦點既包括運動員勞動關係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爲認定等實體問題,還包括體育仲裁與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等程序問題。在這8個被列舉的典型案例中,與足球領域相關的就是球員的討薪問題,被明確認定其所屬範疇以及申訴的主要流程——即被欠薪的球員或者工作人員,可以以欠條爲據,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無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應當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一原則的確立、公佈,相當於打破了球員在俱樂部退出聯賽後討薪無門的尷尬局面。
新的《體育法》還對以下三種範疇的爭議進行了明確:第一,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第二,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第三,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屬於體育仲裁範圍。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排除在體育仲裁範圍之外。
根據最高法對《體育法》的進一步解讀之後,也許在足球圈內產生一個新問題:在中國足球領域的仲裁案例中,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因爲被欠薪而申請仲裁爲自由身,中國足協仲裁委一旦作出裁決,都是清理欠薪、裁定自由身兩個請求同時出結果,但是,根據此番最高法對《體育法》的講解,那職業足球球員申請自由身要向體育仲裁部門申請,而欠薪糾紛則需要向地方法院申請。在自由身糾紛中,只要有一方不服從中國足協仲裁委的裁決,向中國體育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話,那這個身份認定的道路就非常漫長了。
過去很多年裏,職業球員在遇到俱樂部解散,欠薪難追討時,中國足協都以該俱樂部已解散,因此不算屬下會員協會,不在自身監察管理範圍內爲由,讓職業球員追討無門,無法追回欠薪。
此番最高法院對於調整後明確了管理範疇的《體育法》進行了解讀後,被欠薪的球員便可以重新去跟欠薪的俱樂部論理了。只要球員在被拖欠工資長達一個賽季後,在同一年度已經正式提起過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過訴訟,哪怕當時被駁回或者以不在法院管轄範疇爲由拒絕受理的,基本都能夠在《體育法》新的法規框架內重新遞交訴狀,比如說上個賽季解散的一些球隊,基本都與各自的球員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薪資糾紛,擱以前,只要是俱樂部解散了,球員就再也無法追回薪水了,但在《體育法》框架內、尤其是最高法專門舉辦新聞發佈會解讀後,球員追討無門、解散俱樂部抵賴不承認欠薪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但是,也不意味着球員就能夠追回全部欠薪。球員的訴狀被法院受理,哪怕最後是打贏了欠薪官司,但因爲欠薪俱樂部名下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球員勝訴後也一樣只能從精神上得到安慰。典型的案例是:前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解散後,部分被欠薪的球員集體向地方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江蘇蘇寧俱樂部返還欠薪,然而事實卻是,儘管法院受理了,球員被拖欠的薪水也被認可了,算是球員們普遍打贏了官司,但因爲江蘇蘇寧俱樂部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江蘇蘇寧俱樂部與蘇寧集團的所有賬目往來皆爲借貸關係,即蘇寧集團借錢給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用於經營,因此足球俱樂部名下皆爲負資產,怎麼執行?
從蘇寧足球俱樂部的案例中反映出的一個現實是,有部分私企在準備進入足球俱樂部之際,就爲將來的離場做好了準備,即俱樂部可以成爲被告,可以敗訴,但是資產爲負,因此極易脫殼,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成爲白紙。因此,從最高法此次公開解讀涉體育典型案例的舉動看,國家已爲球員討薪打造了一條法律通道,但在“打地基”這一塊,卻需要靠中國足協來完善,否則,未來有可能演變爲一大社會難題。
比如說,將來如何有效避免俱樂部過把癮就死,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欠薪不用付出任何代價的局面,這個肯定要從“入場儀式”的行業管理作爲源頭抓起。中國足協應該在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方面約束俱樂部,比如讓俱樂部與其母體投資方或者實際控制企業/人形成法律責任連帶關係,即對俱樂部的欠薪、欠債,母體企業是有賠償責任的,這樣才能剎住隨意離場之風。
也許有人擔心,如果這樣約束俱樂部及其投資人,估計就不會有企業想投資足球了。但在本報看來,這類擔憂完全不必,一方面是,規則漏洞必須及早堵住,否則,多幾個蘇寧足球俱樂部這類案例,那不但中國足球圈,整個社會層面都可能一地雞毛,另一方面,中國誠信的企業畢竟是佔多數,而且現在整個行業的薪資都降下來了,更加理性了,所以未來如此約束並不存在對企業有重大傷害。只要企業誠信投資足球,理性經營,就不會對承擔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牴觸,除非從一開始就計劃好了逃跑路線。
近幾個賽季以來,中國足球圈由於欠薪普遍,如果按照足球行業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國際足聯的球員身份以及轉會條例來套的話,差不多90%的職業球員都是自由身了。有能力尋找下家的就直接向中國足協申請仲裁,沒有能力的就直接退役了,中國足球會因此倒退多少年?在這樣的“非常時期”,爲了在窗口期追趕進度,中國足協仲裁委加班加點審覈材料,確保了絕大多數球員都能在窗口期前或者中期拿到自由身份證明,從而踢上球。
球員的討薪之路是漫長的,這個用准入制度來“迫使”各俱樂部還錢也是清理欠薪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沿用至今,儘管也顯露了一些弊端,但是不管怎麼說,糾紛都是在同一個部門也就是在中國足協仲裁委進行解決,屬於短平快。但是在新的《體育法》框架內,意味着可能會出現另一種場面。
如前所述,解決欠薪糾紛需向地方法院申請,而職業球員的自由身認定則要向體育仲裁部門申請。對於前者,流程相對簡單明確,而後者則複雜了。
目前還沒有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即是否可以先在行業內進行相關裁決,如果雙方或一方不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申訴,還是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申訴,目前中國足協方面也在等待進一步的實施細則。
根據《體育法》規定的第一條“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這裏面涉及對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產生的糾紛,而這個禁賽處罰在足球領域是時常有發生的,比如說球員在場上有非體育道德行爲就有可能被禁賽一段時間,《體育法》賦予了相關被禁賽人員的上訴權力,那麼,在被禁賽人員上訴期間,他的參賽資格是禁還是不禁?因爲案件的審理過程也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足球比賽的一個賽季是有時間限制的,賽事進程是不等人的,所以,《體育法》的這條規定需要進一步解釋該如何落實,該怎麼執行。
除了禁賽以外,有關球員的身份認定也可能因時間差產生新的糾紛。對於球員的身份認定,糾紛雙方是可以向中國足協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的一方,可以向體育仲裁部門上訴。假定這個裁決結果是在轉會窗口期開始前,或者窗口期間內出來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在28天內,被裁決對象有不服的,可以進行上訴,那麼也就是說這裏面有28天的時間,要知道,整個夏季轉會窗口才31天,假設某俱樂部不想放球員走,完全可以在壓哨時間提交上訴申請,一旦進入這樣的流程,該球員是沒有辦法拿着中國足協的裁決書進行重新註冊的。
中國足協註冊辦也認真研究了新的法規政策,基本上,他們在裁決結果出來後的28天內,也就是上訴權沒有過期的時間內,是很難給申請自由身的球員註冊新球隊的,因爲球員與俱樂部雙方的法律關係存在爭議。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將會面臨新考驗,在具體適用國內的勞動法例與足球行業規則甚至是國際足聯規則方面,如何取得平衡?這需要法官具有相關的專業性。相同的,中國足協在完善相關法規方面,也將面臨新的挑戰,而中國籃協已經修改了相關的協會章程,第六十五條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的體育仲裁管轄範圍的糾紛,應當首先提交本會糾紛解決委員會處理,當事人對本會糾紛解決委員會未及時處理的糾紛或者對作出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體育仲裁。接下來,中國足協是否也需要效仿籃協修改章程呢?
這次針對《體育法》的涉體育案例解讀,體現了國家級層面對發展體育事業、足球事業的重視與關心,從法律層面推動行業進步,那麼作爲足球行業管理者的中國足協,理應從自身特點出發,積極、合理完善相關法例,爲中國足球更好的未來盡一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