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善報道 8月16日,中國足協的官網上刊登了一篇關於調整《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其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將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糾紛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改爲:“中國足球協會管轄範圍內發生的相關糾紛,可以依法向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隨着這個通知的出臺,意味着在未來中國球員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又多了一條。從文字描述和級別設定來說,這兩個仲裁部門肯定是體育仲裁庭的權限更大,但中國足協仲裁委與之相比,也並非可有可無。
下面是本報記者對一些熟悉中國足協仲裁規則和體育仲裁流程的專業人士進行採訪後,總結的關於兩個仲裁部門值得留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足球行業的爭端是否必須先經過行業內裁決才能上訴到國家級的體育仲裁挺?
目前尚不確定。目前並沒有任何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就申請仲裁的流程進行說明。目前來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直接向仲裁庭提告,那麼也就意味着身陷糾紛之中的任何球員或者俱樂部,無論是現役還是已經退役或者曾經是投資人但後來因某種原因退出的,都可以直接向國家級的體育仲裁庭提起訴訟,只要訴訟範疇符合國家體育仲裁庭規定的受理範疇即可。
中國足協的仲裁委與國家體育仲裁庭並不是像民事官司在法院需要經過初審,二審三審那樣逐級上報的過程,只要符合提起仲裁的標準以及受理的條件,直接去國家級別的體育仲裁庭提告就可以。
第二、因爲中國足協的仲裁委並沒有執行權而國家的體育仲裁庭有,那麼是不是意味着以後就沒有必要向中國足協提起仲裁了?
其實這個問題的本質是想要理清,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去國家體育仲裁庭告,如何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仲裁部門,以及兩個不同仲裁部門之間的關係與優劣勢。
中國足協仲裁委和國家體育仲裁庭相互之間,更像是互補而不是取代,因此去哪裏進行裁決並不是一個二選一的問題,而是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判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中國足協的仲裁部門更好像是行業協會的組織,由於不具備判決結果的法律執行權,且只能針對會員協會管轄範疇內的單位進行仲裁,因此對於已經退出職業足壇的球員或者俱樂部就不具備審理權限,因此涉及這一類糾紛的球員應該直接去體育仲裁庭提起訴訟;但如果球員和俱樂部都是現役,且雙方有薪資糾紛,那麼或許更適合在中國足球仲裁委進行仲裁,實在不行再去國家體育仲裁庭打官司也不遲。
因爲這裏有個不可忽視的因素——費用。儘管國家體育仲裁庭的具體收費標準還沒有完全公佈,但是根據目前北上廣地區的仲裁收費標準,如果要收費的話,體育仲裁的價格也不會低於行業平均仲裁標準的大原則太多。
比如說如果是訴前調解的話,仲裁員的收費是按照小時來計算,如果調解地點在仲裁部門也是要收費的,根據所提供房間的大小不同也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假如裁決一個300萬人民幣欠薪的官司,最最基本的費用,僅僅需要交給仲裁委的就接近於5萬元,這還不算律師費。
而通常在中國足協仲裁委仲裁這樣的欠薪官司,哪怕一分不花或者僅僅花幾千元找人代爲起草一個仲裁申請書就可以拿到最終裁決結果。中國足協的仲裁不收取當事雙方任何費用。有時候涉及需要仲裁員從外地飛回所產生的一些差旅費用,或者進行一些證據覈實需要出差所產生的一些費用,這些中國足協都全額承擔了。
第三、如果對於禁賽處罰不服,能否向國家體育仲裁庭申請?這期間的停賽場次如何計算?
就足球層面而言,目前這是一個空白或者說沒有明確解答的疑點,但綜合來看在足球領域適用範圍相對較小。中國足協經常會在每輪結束後對於一些場次進行紀律處罰,如果有球員因此不滿提起上訴,可能不等裁決結果出來停賽都已經結束了。除非有球員被禁賽長於半年,那麼向國家體育總裁部門提告纔有一些意義,少於一定場次,且不說打官司的費用,就是時間可能也來不及。但記者建議,未來最好國家體育仲裁部門能夠就這個部分給予更明確的指定,從而使得整個規則看起來更爲完善和嚴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