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週報全媒體記者 王勤伯
國務院要求加快重塑青訓體系,但足協在規章制度上卻在拖後腿。最近就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問題,其實在業內已經流傳了一段時間,也不止一位體育專業律師提出過。
這裏請允許我不提及他們的名字,以免給他們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問題並不在這次的註冊制改革,而是在2月24日足協頒佈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工作規則》。其中一條關鍵條款引發了廣泛爭議。
該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出現若干情形時,糾紛解決案件可以中止。其中第三項寫明:“就相關糾紛解決請求,當事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國內商事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提出訴求,且該訴求已被受理並正在處理中的。”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並被受理,足協的仲裁程序就可以被中止。
這是本次新規裏新增的條款。多位專業律師指出,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條款,可能會讓中國足球陷入混亂。從今往後,只要有人覺得自己在仲裁中可能面臨不利結果,就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最終在民事法院無法實現自己的訴求,也完全可以利用民事訴訟週期漫長這一特點,把對方拖垮。
有觀點比較激烈,認爲中國足協這樣做是在爲資本背書。我們還可以把話說得更清楚一些:這似乎是針對去年秋天中國足協一次離奇操作所引發的爭議,進行某種制度層面的修補。
然而這個所謂的修補,實際上並不是彌補制度漏洞,而是在制度層面製造了一個更大的漏洞。
先不提去年至今仍懸而未決的案件。就拿不久前發生的楊黔東案來說,如果當時恆大足校採取類似做法,把楊黔東告上民事法庭,那麼楊黔東很可能至今仍無處申訴,甚至錯過中超報名時間,被民事訴訟長期拖住。
在任何一個成熟的足球國家,有一點必須得到保證,那就是註冊關係是足球運動最基礎的關係,而圍繞註冊關係的裁決,必須由體育司法體系,也就是體育協會的仲裁來作出。這一點在國際足球規則中也有明確體現。例如《國際足聯球員身份與轉會規程》規定,涉及球員身份、轉會以及相關合同糾紛的案件,應由國際足聯爭議解決機制或各協會內部的仲裁體系進行裁決。這一規則的核心目的,就是確保足球運動中最基礎的“球員註冊關係”由體育體系內部的司法機制來管理,而不是被普通民事訴訟隨意打斷。
如果足協任由民事訴訟介入與註冊關係相關的糾紛,哪怕只是通過一些附帶訴訟,例如名譽權或經濟損失,來阻斷與球員身份管理相關的仲裁程序,都會給整個足球體系帶來巨大的混亂。球員的職業生涯很可能因此被輕易中斷甚至荒廢,足球賽事還如何正常進行?而且,這樣的規定,本身也與我國現行法律精神存在明顯衝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九十二條,體育組織可以依照章程設立體育仲裁或糾紛解決機制,體育領域的專業糾紛應優先通過體育仲裁機制解決。
這一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爲了保證體育行業內部規則的專業性和穩定性。國內司法實踐中也曾出現過法院依據體育法精神,對涉及體育協會內部管理和仲裁範圍的訴訟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的情況。但現在,足協卻在自身規則中主動打開了一個可能被濫用的口子。
我很想提醒中國足協:有必要立即重新審視這條新規,認真聽取業內專業律師的不同意見。現在國務院要求加快重塑青訓體系,而球員身份管理正是體育行業亟需理順的關鍵環節,我們絕不能允許這樣的亂局繼續擴大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