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賈巖峯報道 已經連續三年,每逢新賽季正式開打之前,中足聯籌備組都會專門爲報道聯賽的媒體組織一場“新賽季判罰尺度宣講會”,這是中足聯籌備組爲各級聯賽正常運營提供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往年常規的裁判宣講會都只是針對參賽隊伍的相關人員,包括教練和球員,但沒有將媒體納入宣講範疇,2021年經中足聯籌備組提議,中國足協批准,纔有了將媒體人納入宣講序列的做法。
對於裁判規則的理解,記者想起一件舊事。一名職業球員出身的國家級裁判,在撰寫學位論文時,曾就最新的足球判罰規則向多家職業俱樂部發放問卷,調查對象爲中超一線主力隊員,最後收回的調查結果是,這些一線球員對最新裁判規則的理解平均正確率爲30%。
中超一線球員尚且如此,那一般球迷、媒體人呢?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國際足聯經常調整、修改判罰條例與標準,另一方面是,各人對判罰標準的理解不一,如果再參雜一些主觀情緒,那對爭議判罰的正確理解會偏差更大。
針對中國足協和中足聯籌備組組織的本次線上規則宣讀會,本報記者結合近三年來對於裁判工作內容和判罰尺度的重點、難點,與中國足協裁委會專家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向大家分析、解讀,希望有助於各方在未來遇到爭議判罰時,多一些參照和依據。
問題一:如何正確認識裁判在場上的裁決行爲的本質?如何客觀看待判罰爭議和錯誤的區別?
解答一:在國際足聯裁委會IFAB每年都會向全世界公開發行的《足球競賽規則》文件中,對裁判員的裁決行爲作出如下定義:“裁判員依據足球競賽規則和足球比賽精神,儘自身最大能力,在規則框架內酌情考慮,做出自己認爲最合適的決定。”通過這個定義我們能夠看出,裁決是在規則範疇內作出判決行爲,並非所有違規行爲都能夠落實到某一個具體原則上,裁判員不是機器人,不可能統一設定程序,因此,不可能每個裁判員都能在面對類似場上行爲時都落實到完全一致的點。多數情況下,無論是國際足聯還是各國聯賽管理者,都會不斷強調尺度統一、標準統一,同時輔以技術手段,包括門線技術、VAR技術的引進,就是爲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錯漏判率,維護比賽的公平,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問題二:同樣的規則,會不會出現判罰南轅北轍截然相反的情況?
解答二:會有,但是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中特別典型的案例有一個,是來自2014年世界盃諾伊爾與伊瓜因在禁區內拼搶中的裁判裁決(此處不贅述,感興趣者可上網查詢詳細情況),有的裁判認爲是諾伊爾犯規,有的認爲是伊瓜因犯規,有的認爲兩者都不違規。因此,不僅在中超賽場,在世界上任何一個賽場上,都有可能出現爭議判罰,本身對規則的理解以及場上其他不同因素的加入,都可能對裁判的判罰結果產生影響,因此,並非所有的爭議判罰都能夠歸結爲“錯判”或者“黑哨”,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問題三:連續數年,中國足協裁委會和中足聯裁委會一直不斷強調判罰尺度的統一,標準統一的核心思想是什麼?既然有上述可能性,又如何做好統一?
解答三:如果前述伊瓜因和諾伊爾之爭在同一比賽中出現過兩次,或者同樣的裁判員在不同賽事中遇到過同類型情境兩次,所作出的判罰卻是截然相反的,那麼,這就不再是單純的規則執行存在因人而異的正常理解範疇了。中足聯籌備組裁委會在2021賽季宣講會上,曾經對裁判明確界定過尺度統一的大致原則—,即“同一裁判組,同一場比賽,或者同一類賽事,同樣的犯規類型,卻因爲犯規人員不同,或者犯規球隊不同,給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就不屬於可被理解範疇的爭議判罰,只可能有一種判罰結果是正確的,另外一個必然屬於明顯的錯判。”事實上,中國足協和中足聯裁委會在近幾年對於裁判內部的評估以及執法尺度的評估,還是相對嚴格與統一的。哪怕有時外界不注意的細節,只要內部發現類似情況,也會進行內部質詢或紀律處分。
問題四:爲什麼在中超賽場上會出現今年這樣判罰,明年那樣判罰的現象?是因爲裁判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各自對規則的理解不一致?
解答四:並非都是如此。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我們公衆對規則的修改不夠重視和了解,從而產生了一種誤解。國際足聯裁委會經常對規則判定標準進行補充、修訂和調整,這種標準的更改模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是細化原有標準,有的則是對原有規定進行否定,重新作出一個新的規定。
以禁區內手球界定的多項判定標準中的一項爲例:在2021/2022的競賽規則中規定,球員的手臂在離開與腋窩平齊的位置後,如果在禁區裏用於倒地剷球時被視爲支撐身體平衡的前提下,球被自身觸碰後彈向自己的手臂或者被對手踢到了自己手臂上,不屬於違規,但是,在2022年7月以後,新的標準就是,即便是倒地防守,手臂看似用於支撐身體用以觀察來球方向,但只要手臂沒有緊貼腋窩,與腋窩有一定角度的話,此動作就被看成是一種違規的冒險行爲,哪怕是球二次反彈到手臂上,也屬於違規行爲,會被判罰爲禁區內手球行爲,如果是守方的違規行爲,便可以判罰給攻方一粒球點球。這就是對之前規則的一種糾正。如果還是拿着之前的規定來抨擊裁判的最新判罰有錯,顯然是不夠客觀和準確的。同樣,如果裁判不按照最新規定裁決,那就是裁判的判罰與國際標準脫軌,也是不利於中國足球發展的行爲。
問題五:爲什麼中超裁判看了VAR後會改判,是因爲水平不行,或者受到了什麼其他因素的干擾?到底是第一時間判罰更加準確,還是看了VAR之後的判罰結果更加可信?
解答五:VAR介入與裁判裁決行爲之間的先後順序是:根據國際足聯規定,首先,主裁判是場上一切行爲的最終決策者,VAR永遠是輔助角色,無論有沒有VAR介入,只要場上出現了違規行爲,主裁判都必須在第一時間做出初步裁決;然後,如果裁判的判罰結果與VAR視頻助理裁判觀察的結果不一致,在滿足VAR視頻裁判可以介入的先決條件下,VAR會正常介入;最終裁量權還是在主裁判手裏,主裁判在看了視頻畫面後,可以堅持原來的判罰,或者改判。
最理想的結果,肯定是主裁判第一時間的裁決與VAR視頻助理裁判觀測的結果一致,那樣的話,視頻助理裁判甚至不需要介入或者以最快的速度交流後,比賽進程受到最少干擾繼續進行,但是,這是一種理想結果,並非說需要VAR介入糾正判決結果的裁判都被列爲不合格或者水平不高的裁判。要知道,隨着現代足球的發展,人眼很難在全場比賽過程中都保持百分百觀察到位,VAR的發明和介入本身是爲了維護比賽的公正性,絕不是用來評價主裁判第一時間判罰準確性的工具。
問題六:賽後經常有球員或者其他裁判,直接或間接質疑比賽的某個爭議判罰爲錯誤判罰,但又不見該名執法裁判受到任何處罰,事後還能正常執法,爲什麼專業人士的質疑聲音沒有任何作用?
解答六:首先,對爭議判罰是否爲錯誤判罰的認定不在教練、球員、媒體或者球迷的任何一方,或者哪怕這幾方的意見一致,也不能代表這種集體聲音就是百分百正確的。正確的認定流程應該是,裁委會專業人士結合賽場情況、裁判意見、第四官員報告,還有國際足聯的規定再結合比賽進程來綜合評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