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12月25日在網站上發佈《體育仲裁規則》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這兩項規則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增設體育仲裁專章,爲在我國建立體育仲裁製度確立了法律基礎。依據《體育法》關於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仲裁規則的規定,體育總局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並經多位體育學、法學專家多輪修改完善,制定並公佈《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體育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的制訂,是貫徹實施《體育法》,高起點構建中國特色體育仲裁製度,有效銜接各種體育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舉措和必然選擇。
重要解讀
爲貫徹實施《體育法》 構建高水平體育仲裁製度,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專門解讀《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體育仲裁規則》。
01
制定兩項規則的重要意義
《組織規則》對體育仲裁委員會基本構架、運行機制的建立進行了規定,在構建體育仲裁治理體系、規範仲裁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指導作用,是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基本指引。《仲裁規則》直接規範仲裁活動,聯通各種體育糾紛救濟方式,規範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擔負着化解體育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使命,在中國特色體育仲裁製度中具有極爲重要的地位。
政法司負責人表示,《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儘快建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儘早實施體育仲裁製度,推動體育事業有序健康發展,助力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必將產生重要影響。
02
制定依據
《體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政法司負責人表示,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明確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根據《組織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依法履行的職責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員;根據《仲裁規則》仲裁體育糾紛等。
03
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政法司負責人表示,《組織規則》《仲裁規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爲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維護體育發展良好秩序創造制度基礎。重點把握了以下基本思路:
(一)以我國體育改革發展爲基礎,體現中國體育仲裁特色。體育糾紛解決不僅關係到各類體育主體權益保障,也是我國體育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的重要支撐。《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緊扣我國體育治理實際情況,推動構建現代化體育仲裁製度體系,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體育仲裁委員會治理結構;把握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現實需求,借鑑民商事仲裁規則體例,合理安排具體仲裁規範;結合我國仲裁製度的實際,堅持體育仲裁與司法監督、保障相適應,實現體育仲裁與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銜接。
(二)以專業、即時爲特性,回應體育糾紛解決需求。體育糾紛解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時效性,需要明確、詳實的規定。《組織規則》《仲裁規則》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結構,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職責事項,從制度上保障體育仲裁的鮮明特色;明晰仲裁員任職條件,兼顧體育和法律專業經驗,優化仲裁庭人員結構;設立專門的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強化體育仲裁的專業性;合理確定仲裁庭的裁決期限,確保體育仲裁的時效性;規定仲裁員培訓與考覈標準;完善適用於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的特別程序。
(三)以保持獨立性爲原則,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體系相銜接。體育仲裁的核心在於獨立性,這也是未來體育仲裁事業進一步發展的內在需要。《組織規則》《仲裁規則》積極汲取國際上的相關有益經驗,在保障體育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廣泛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通過對仲裁員選聘、仲裁活動的明確規定,強調體育仲裁的獨立性,強調“一裁終局”的裁決效力;高度關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確保體育仲裁規則不違反國際條約的強制性要求;着力推動我國體育仲裁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體系的對接,促進提升我國體育仲裁裁決的國際影響力。
04
《組織規則》主要內容
談及《組織規則》主要內容,政法司負責人表示,《組織規則》共5章27條,分別爲總則、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總則”章規定《組織規則》的制定目的與制定依據,體育仲裁依法獨立運行等基礎性內容;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其所在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體育仲裁委員會”章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與原則、職責範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等事項;規定根據工作需要,體育仲裁委員會可設置專門委員會;明確處理糾紛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員”章規定仲裁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仲裁員由體育仲裁委員會聘任,聘期一般爲四年,獨立處理體育糾紛,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仲裁員聘任和管理辦法、培訓和考覈標準;仲裁員有義務參加聘前培訓和履職培訓,不斷提高履職能力;體育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考覈,考覈結果作爲解聘和續聘仲裁員的依據。
“監督管理”章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監督職責,強調不得干預具體案件;列舉解聘仲裁員的情形和仲裁員不得從事的行爲,並明確了辦案輔助人員的履職要求和工作紀律。
“附則”章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對外交流的互惠原則和《組織規則》的施行日期。
05
《仲裁規則》主要內容
對於《仲裁規則》主要內容,政法司負責人表示,《仲裁規則》共8章78條,分別爲總則、受案依據和管轄權、申請和受理、仲裁庭、審理、決定和裁決、特別程序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總則”章規定基礎性、原則性內容。明確北京爲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與仲裁地,便利集中受理案件;嚴格遵守《體育法》規定的仲裁範圍;明確體育仲裁適用的仲裁規則;要求體育仲裁委員會建立仲裁員名冊,並可針對糾紛的類型設立專門仲裁員名冊;要求體育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規定仲裁員應當符合的具體條件;闡明送達方式與期限計算,以便減少爭議、提高效率。
“受案依據和管轄權”章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與管轄權。借鑑國內民商事仲裁實踐經驗,明確仲裁協議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意思表示,確定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以現實需求爲導向,將體育賽事報名表、參賽協議或競賽規程中的體育仲裁條款作爲申請體育仲裁的依據;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避免因管轄權爭議造成不必要遲延。
“申請和受理”章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與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具體程序。允許體育仲裁委員會自行判斷體育組織內部救濟是否及時,體育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不及時的情況下受理案件,保護當事人權益;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中國或外國的仲裁代理人辦理有關仲裁事項。
“仲裁庭”章規定仲裁庭組成人數、組成方式、組庭通知以及仲裁員披露義務、迴避、仲裁員替換等事項。要求與反興奮劑有關的體育仲裁中必須有來源於《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的仲裁員,且至少有一名具有法學背景或法律專業經驗的仲裁員。
“審理”章規定審理方式、不公開審理原則、缺席審理、舉證責任、調解與和解等內容。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決定採取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明確仲裁不公開進行的原則,以及允許公開的例外情形;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等情形的處理方式;保障運動員權利,對因不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處理決定申請仲裁的案件,由上述主體對其處理決定的依據承擔舉證責任;規定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決定和裁決”章規定作出決定和裁決的方式與期限、部分裁決與中間裁決、裁決的效力和履行、裁決書的補正與補充裁決、重新仲裁等內容。着眼體育糾紛解決的客觀需要,仲裁庭可以依據體育組織自治規則作出裁決;要求體育組織必須執行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與裁決,規定體育仲裁“一裁終局”,強調體育仲裁裁決的效力。
“特別程序”章規定適用於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期間仲裁活動的特別程序,在保障當事人仲裁權利的前提下,補充、調整常規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明確適用特別程序的糾紛範圍;應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組委會邀請,體育仲裁委員會可設立《特別程序仲裁員名冊》;允許以電話通知的方式送達;簡化仲裁庭組成方式,由主任直接指定仲裁員;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仲裁員存在迴避情形時應立即提出迴避;授權主任可合併有關聯的待決案件;仲裁庭應採取其認爲適當的方式組織仲裁程序;依據特別程序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附則”章規定其他附屬事項。明確臨時措施的具體程序由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將中文確定爲仲裁語言,同時允許當事人約定英文爲仲裁語言;規定當事人應當繳納仲裁費用;規定自然日和工作日在本規則中的區別以及本規則的施行時間。
來源:中國體育報、澎湃新聞、國家體育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