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成立,體育糾紛將擁有獨立第三方的“法官”

體壇報 02-14 08:00

2月11日,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在京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黨組書記高志丹和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王瑞連共同爲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揭牌。

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的、全國唯一的、專門處理體育領域糾紛的仲裁機構。第一屆委員會由15位成員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王瑞連擔任。委員既有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負責同志,又有長期從事體育法律研究的權威專家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體育工作者代表,具有較爲廣泛的代表性和專業性。

浙江師範大學體育與健康科學學院院長李啓迪認爲,第一屆仲裁委員會承擔着開創體育仲裁從法律規定到制度實踐的歷史責任,能夠深度挖掘和充分發揮中國特色體育仲裁的制度優勢和綜合功能,正確處理體育領域各方面關係、合理調整體育利益、嚴格規範體育秩序,必將爲引領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起到重大作用。

去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95年頒佈施行後,時隔27年進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在重新修訂的《體育法》中,共新增了4章68條的內容。其中,新增設的體育仲裁專章,爲在我國建立體育仲裁製度確立了法律基礎。

對於此次《體育法》修訂過程當中新增的關於體育仲裁的專章,李啓迪給予了他的解讀。他表示,在廣大城鄉居民的生活裏,訴訟是最重要、最具指引作用的糾紛解決方式,老百姓遇到解決不了的糾紛都知道訴諸法院去打官司。而在體育行業,尤其是職業體育領域,人們最常聽說的卻不是訴訟,而是體育仲裁這樣一種專業的仲裁製度。在我國國內,則長期沒有建立起體育仲裁製度,使得體育糾紛缺少了本該最爲“給力”、最倚賴的解決渠道。

《體育法》中關於仲裁專章的設立,以及此次仲裁委員會的成立,對今後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等各類關於體育方面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有法可依的解決途徑,對於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李啓迪表示,無論從保護運動員權益,解決國內體育糾紛還是適應國際體育發展潮流,體育仲裁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設計。這次體育仲裁能夠納入新《體育法》是國家體育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也是依照新修訂的《體育法》中相關章程而成立,標誌着體育法規定的體育仲裁製度成爲現實,爲依法化解體育領域糾紛、保障體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仲裁委員會成立之後,將會從維護體育領域政治穩定大局的高度去推動體育仲裁製度實施,堅決維護體育仲裁機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確保體育仲裁活動獨立進行,確保生效的體育仲裁裁決得到履行。


監製:郭必文

審覈:湯怡虹

體壇報記者:謝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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